面对租赁合同的突然中断,作为房东的您是否曾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承租人明确表态不再续租,另一方面您却担心贸然行动会错失追讨租金的机会?
张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长达五年的租赁合同,年租金高达30万元。然而,好景不长,杨某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6月通知张某将搬离厂房。尽管杨某于7月正式撤离并再次提出解约,张某却坚守合同,要求杨某继续支付租金。一审法院认为,既然杨某已明确表态,张某应及时行使解除权以避免损失扩大。因此,判决杨某仅需支付5月至7月的租金及滞纳金,驳回张某的其他请求。但二审法院则持不同观点,认为尽管张某知悉杨某搬离,虽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行动,拖延至2021年才提起诉讼,违反了减损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不宜扩大出租人减损义务,从而加重了守约方的责任,间接降低了违成本。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张某追讨八个月的租金及滞纳金。
二审法院的判决规则在于1已成立的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2不应过度扩大对于守约方的减损义务,而加重了守约方的责任,而降低了违约方的成本,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3应给予出租人与承租人就合同解除事宜合理的磋商时间,结合双方的过错成度,体现违约责任中惩罚性与补偿性并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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