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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违约金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法律并没有规定违约金调整完全由法官酌定,而是需要界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依据该条规定,必须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法官需要完成两个步骤才能对此作出判断:一是判断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二是在损失数额的基础上,违约金相比该数额超出30%。例如,甲乙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乙因房屋房价下跌而拒绝支付购房款并要求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计算,违约金数额应为600万元。法官首先要确定违约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清退房屋、提前解除租赁等损失200万元。因违约后房屋价格降低造成的200万元损失,为可得利益的损失。此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400万元(实际损失200万+可得利益200万),加上超出400万元的30%,一共应为520万元。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为600万元,就高于520万元,达到了法官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起点,此时法官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进行适当的调整.但仍需充分考虑可预见性、减损、与有过失及损益相抵等规则,确保赔偿结果既公平又合理,避免引发新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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