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丰富多样,接受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同样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具体而言,除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行为人既可以明示作出意思表示,也可以默示作出意思表示。其中,默示方式又称为行为默示,指的是行为人虽然没有以语言或文字等明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但通过其行为的方式作出了意思表示。在实际操作中,接受遗赠的方式一般只要证据较为明确,书面的、口头的表达方式均可。例如,受遗赠人可以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也可以直接口头告知相关人员自己的接受意愿。此外,如果受遗赠人虽未书面或口头表示接受,但其特定行为能够反映其接受遗赠的,也应予以认定。比如,在知道遗赠人去世后,受遗赠人不交出遗赠人房产权证书,这一行为就可以被视为以行为表示接受遗赠;或者受遗赠人向其利害关系人表明自己接受遗赠的主张,相关证言也可以作为认定其接受遗赠的依据。受遗赠人在选择接受遗赠的方式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能够证明自己的接受意愿。无论是书面声明、口头告知还是行为默示,都应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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