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名誉权纠纷的复杂案件里,如何准确确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是一大关键难题。实际上,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均有可能成为这类纠纷中的侵权人或被侵权人。在审判实务中,判断网络言论与原、被告之间的关联性是案件审查的首要要点。重点在于审查网络言论内容是否明确指向原告,以及该言论是否由被告发布。若网络言论直接指名道姓,这里的“名”包括正式名称、昵称、简称、外文称呼、艺名、笔名、网名等各类称呼;或者虽未明确提及针对对象,但言论内容通过描述肖像、作品、商品、典型事件、住址、配图等信息,能让不特定第三人联想到的对象具有唯一性,那么就可以认定该网络言论指向特定对象,原告主体适格。若被告是该言论的撰稿方、发帖方、转发方、分享方,或者是网络平台方,则可认定被告与该网络言论存在关联,被告主体适格。不过,实务中匿名发布的情况较为普遍。若原告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基本事实,法院可要求被告提供实名认证信息;若被告拒不提供,法院可依职权调取,以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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