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是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首先,要审查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对点评内容是否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内容来源的可信度,来源不可靠的内容可能存在更高的侵权风险;二是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以避免侵权内容在平台上传播;三是内容的时限性,过时或失效的内容可能对用户造成误导;四是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名誉;五是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若内容极有可能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更加谨慎;六是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在合理范围内履行核实义务。其次,要审查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断掉链接等。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需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时,不能与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相冲突,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既要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和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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