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职过程中,工作offer对于劳动者来说往往是一份重要的承诺。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发出工作offer后又反悔,这让劳动者陷入了困境。那么,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主张赔偿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在充分估计企业业务需求后开展人员招录工作,并且在发送录用通知书前完成背调等资格审查,避免出现录用通知书发放后又拒绝劳动者入职等损害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的情形,做到诚信招聘。
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留存一些关键证据材料,以便在权利受损时依法维权。这些证据材料包括记载有薪资待遇及录用条件的招聘通知、与用人单位人事之间的沟通记录、录用通知书、为磋商劳动合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票据、在上一家用人单位的工资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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