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中,转账是常见的资金流动方式。有时候,转账记录中会备注“借款”,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呢?
实际上,民间借贷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项要件。转账记录中备注的“借款”仅仅是转款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据此就认定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
在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举证责任是动态分配的。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如果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因其他交易关系产生的款项往来,那么应当由被告就该抗辩进行举证。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那么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律师红姐提醒,作为转款人,若转账款项系借款,要签订并保存好借条等债权凭证,仅靠转账备注“借款”提起诉讼风险极大;作为收款人,若对方备注“借款”但实际是工资或还款等其他款项的,务必留存好原始凭证,尽早与对方沟通并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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