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媒体时代,微信群成为人们交流沟通的重要平台。然而,有些人在微信群里会辱骂他人,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微信群里的辱骂行为已经超出了容忍限度,超出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极易造成对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就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自由并不等于自由言论。言论的表达和评价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是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也就是说,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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