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非机动车“好意同乘”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一旦出车祸,赔偿责任的划分就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认定“好意同乘”关系,其核心在于搭乘行为的无偿性。当然,在判断时也不能仅仅依据这一点,还需要综合考量车辆性质、驾驶人主观目的以及互助属性等多方面因素。
驾驶人出于情谊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非机动车,这本身是一种善意的行为,但同时也负有保证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不过,如果对提供帮助的驾驶人苛以过重的赔偿责任,这势必会抑制好意同乘行为的发生,这不仅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会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酌定在驾驶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以达到既保障搭乘者权益,又鼓励善意互助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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