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不少企业会选择委托专业公司制作宣传片来提升品牌形象。然而,若委托制作的宣传片被诉侵权,委托方能否以“委托他人制作”为由免除侵权责任呢?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一探究竟。
某公司曾委托案外人制作完成企业宣传片,并支付了合理对价,通过正常商业渠道取得该宣传片。但后来,该宣传片中一段3秒的片段被指侵权,权利人将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7万元。某公司在接到侵权通知后,第一时间联系制作方并主动下架删除涉诉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侵权片段并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过,由于涉案侵权片段来源于委托制作的宣传片,某公司已尽到与其身份和注意能力相符的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采纳了某公司关于其无主观过错的抗辩,认为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虽免除了某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却不改变其行为构成侵权的性质,也不能免除其承担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责任。同时,鉴于某公司无主观恶意且已主动停止侵权、删除内容,法院未支持权利人要求其在公众号公开致歉的诉请。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判断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否使用合法来源抗辩规则,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若委托方在委托制作过程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被控侵权内容无主观过错,其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就可能成立,从而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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