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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民事欺诈? 律师红姐帮你厘清二者的法律边界!

电动平衡车因轻便灵活,成为不少人眼中的“通勤神器”。但你知道吗?多数城市的交通法规明确禁止电动平衡车上路行驶。如果商家宣传时暗示平衡车可上路代步,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无法实现通勤目的,还遭遇产品故障,这种情况能认定商家构成民事欺诈,主张三倍货款赔偿吗?
案情分析:张三在经销商购买平衡车后,发现频繁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更让他崩溃的是,他了解到相关交通法规明确禁止电动平衡车上路行驶,自己购买平衡车作为通勤工具的初衷彻底落空。于是将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贷款,并要求经销商承担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是否会支持张三的全部诉请吗?答案是否定的,对于张三与经销商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经销商的宣传存在不当,但尚未达到民事欺诈的程度;不过,结合平衡车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且无法上路通勤的客观情况,张三的合同目的已确实无法实现,因此支持了张三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其主张三倍赔偿的诉求。
律师红姐在解析经销商的宣传行为究竟是否构成民事欺诈?

首先,法律渊源不同。虚假宣传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核心规制的是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通过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而民事欺诈的相关规定则体现在《民法典》(原《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重点调整的是民事交易过程中,一方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关系。简单来说,二者的法律规制目的和调整范围完全不同。
其次,构成要件不同,这也是区分二者的核心关键。虚假宣传的构成相对宽松,通常只要商家呈现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内容,意图让接受者产生错误认知,即可认定为虚假宣传,法律对其构成要件未作严格的明确界定,概念外延较广;而民事欺诈的构成则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宣传内容不实,仍故意以此误导对方;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主动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三是相对人因该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四是相对人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等意思表示。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能认定为民事欺诈。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虚假宣传和民事欺诈在民事领域都可能导致相关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但二者的法律责任存在明显差异。对于民事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明确的特殊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通常只能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或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虚假宣传同时满足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否则无法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此外,律师红姐还要强调,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商家是否构成民事欺诈时,会结合“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商家的宣传方式和内容”“消费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法律始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从不为低于合理限度注意义务的行为买单。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基本生活常识的内容,通常会认定消费者应当知晓,商家即使未明确告知,也不构成欺诈。但如果是产品的隐蔽瑕疵、特殊使用限制等消费者难以知晓的信息,商家若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则更易被认定为欺诈。
综上,虚假宣传与民事欺诈并非同一概念,并非所有的虚假宣传都能构成民事欺诈并主张三倍赔偿。消费者在维权时要厘清二者的区别,理性主张权利;商家则要规范自身的宣传和销售行为,诚信经营,才能实现双方的良性互动,减少纠纷的发生。
若您正面临类似困扰,可联系律师红组:173 172 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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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商家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民事欺诈?》
文章来源上海律师网https://www.shanghailushi.com/1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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