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有限责任,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担责”—— 这是很多人对公司法的基本认知。但现实中,不少债权人打赢官司后,却发现债务人公司名下空空如也,股东认缴的巨额注册资本迟迟未实缴,债权人的胜诉权益沦为 “一纸空文”。这种情况下,股东真的能凭借 “认缴制” 全身而退吗?上海律师红姐结合一起典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详解公司无财产偿债时股东的责任认定规则,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专业法律指引!
案例直击:公司欠薪数百万无财产,股东认缴千万却未出资
2024年 8 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经营站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建材经营站承接某康养城工程 KTV 项目的钢管脚手架搭拆工作。工程按期完工后,建筑工程公司却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双方就付款事宜协商无果,建材经营站无奈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建筑工程公司向建材经营站支付工程款 761016 元及工地看管人员工资补偿款 27000 元,两项合计近 80 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建筑工程公司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建材经营站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开展线下调查走访后,发现该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胜诉却拿不到钱,建材经营站并未放弃维权。通过进一步调查,建材经营站发现了关键线索:该建筑工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股东任某、章某各认缴出资 500 万元,但二人自公司成立以来,始终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掌握这一情况后,建材经营站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任某、章某为被执行人,要求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任某、章某作为公司股东,在法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公司仍无财产清偿到期债务,符合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建材经营站的异议请求,判决任某、章某在各自未实缴的 500 万元范围内,对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上海律师红姐指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立法初衷,在于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减轻股东初始的出资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无限期拖延出资,更不代表股东可以借此逃避公司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红姐提醒在面对 “空壳公司” 偿债难的问题,上海律师红姐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为债权人提供四步维权攻略:
第一步,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取终本裁定。判决生效后,若债务人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尽快申请强制执行,待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会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这是后续申请追加股东的重要依据。
第二步,调查股东出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工商档案、公司章程等渠道,查询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及实缴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未实缴、抽逃出资等情形。
第三步,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准备好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终本裁定书、股东出资情况证明等材料,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四步,通过诉讼维权到底。若法院驳回追加申请,债权人可在收到裁定书 15 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股东的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律师红姐表示,本案及类似案件的判决,明确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规则,彰显了法律 “保护诚信、惩戒失信” 的价值导向。对于债权人而言,遇到公司无财产偿债的情况,切勿轻易放弃,应积极调查股东出资情况,通过法律途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实现债权清偿;对于股东而言,应敬畏法律规定,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可滥用出资期限利益,否则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遇到类似法律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维权方案,让法律成为权益保障的坚强后盾。
若您正面临类似困扰,可联系律师红组:173 172 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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