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房屋买卖、项目对接等场景中,居间服务早已成为常态——简单说,就是“中间人”帮双方搭上线、促成合作,事后收取约定的佣金。但现实中,不少委托人在享受完居间服务、拿到中介提供的便利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佣金,甚至认为“只要没拿到最终收益,就不用给佣金”。最近,上海律师红姐就接到了一起典型咨询:甲与乙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乙完成居间服务后,甲支付15000元佣金,乙按约定完成服务并开具发票后,甲却迟迟不付款,乙无奈起诉,不仅要求支付佣金,还索赔3000元律师费和逾期利息。那么,乙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欠居间佣金,到底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上海房产律师红姐结合真实案例和法律规定,为大家详细拆解,帮大家避开居间纠纷的“坑”。
一、先明确核心争议:居间服务完成后,委托人不付佣金,居间人能要求支付佣金、律师费和利息吗?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理清一个关键:什么是“居间服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这意味着,只要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就视为完成了核心居间义务,委托人就应当按约定支付佣金,至于合同签订后是否实际履行、委托人是否获得收益,并不影响居间人主张佣金的权利——这一点,上海法院的多起判例都给出了明确答案。
二、乙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核心就看两点:一是乙是否真的完成了居间服务(即是否促成甲与第三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二是律师费和利息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结合上海律师红姐的办案经验和法律规定,我们逐一分析:
第一,关于佣金:只要乙能提供证据(居间服务合同、甲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沟通记录、发票等),证明自己已按约定促成甲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完成了居间服务,那么甲就必须支付18000元佣金。哪怕甲以“合同未履行”“自己没拿到好处”为由抗辩,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正如**高院在相关判例中解读的,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享有服务报酬请求权,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影响报酬请求权的行使,除非居间人未全面履行居间义务,才能酌情减少佣金金额,而本案中乙已开具发票,说明甲对乙完成服务是认可的,因此佣金诉求大概率会被法院支持!
第二,关于律师费:很多人会问,“合同没约定律师费,起诉时能要求对方承担吗?” 上海律师红姐明确解答:可以,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律师费是因对方违约导致的维权必要支出;二是律师费金额合理(符合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上海法院的裁判惯例,若委托人违约拖欠佣金,居间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属于因违约产生的直接损失,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本案中,乙因甲未支付佣金,不得不请律师起诉,支出3000元律师费,若该金额符合上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上海民事案件律师费最低收费通常为3000元起),那么乙要求甲承担律师费的诉求,法院会予以支持。反之,若律师费金额过高、超出合理范围,法院可能会酌情调整。
另外,上海律师红姐还要纠正一个常见误区:有人认为“居间人只是牵个线,没必要付这么高的佣金”,甚至故意拖延付款,试图逼居间人降低佣金。但实际上,居间服务的价值不仅在于“牵线”,更在于为双方提供信息对接、风险把控、谈判协助等服务,这些服务往往能帮助委托人节省时间、规避风险、达成更有利的合作,佣金就是对这些服务的合理对价。而且,一旦委托人违约拖欠佣金,居间人起诉后,委托人不仅要支付佣金,还要承担律师费、利息、诉讼费等额外支出,反而得不偿失——上海宝山区法院审结的一起“跳单”纠纷就充分说明,违背诚信履约原则,最终只会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若您正面临类似困扰,可联系上海房产律师红组:173 172 13012

上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