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十分钟的校园操场本是学生放松嬉戏的场所,却可能因一时疏忽引发侵权纠纷。初中生小王与小李的一场课间打闹,最终导致小王尺桡骨骨折,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双方家长与学校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这样的校园意外屡见不鲜,究竟谁该为学生在校期间的意外伤害 “买单”?上海律师红姐结合这起典型案例,为大家解读《民法典》下校园伤害责任的认定规则,厘清学校、监护人及学生自身的责任边界。
案例回顾:课间打闹酿伤害,赔偿争议引诉讼!
一,学校是否需要担责?“尽职不担责” 是关键,很多家长存在一个误区: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必须承担责任。但上海律师红姐提醒,这种认知与法律规定并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查明,涉事学校已制订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了完善的校园安全设施,还多次组织校园安全教育活动,并有专门值班人员通过监控预防和处置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发现、及时送医、及时联系家长,完全履行了应急处置义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综合考量三个因素:是否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安全提示、事发后是否及时处置今日头条。本案中,损害是学生自由活动期间瞬间发生的偶发事件,超出了学校常态防护措施的合理预见边界,学校已尽到应尽职责,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也释放了 “尽职不担责” 的积极信号,避免过度苛责学校,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开展!
二,学生双方责任如何划分?过错程度是核心依据,小王作为受伤方,为何也要承担 40% 的责任?上海律师红姐解释,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小王与小李均为初中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认知能力,遵守校园安全活动规则。小王主动抱住小李脖子的肢体行为,是引发矛盾的直接诱因;而小李面对同学的不当行为,未选择合理妥善的处理方式,而是用力一甩导致小王摔倒受伤,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结合事故成因、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最终认定小王承担 40% 责任,小李承担 60% 责任,符合 “过错与责任相当” 的侵权责任原则。
三,监护人为何要赔偿?替代责任不可免,本案中,小李的赔偿责任最终由其父母承担,这背后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替代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律师红姐提醒:校园安全无小事,三方共筑防护墙!
上海律师红姐结合多年实务经验,针对校园伤害纠纷的预防与处理,给出三点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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