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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公司未履行检查义务,能否以疏忽大意抗辩? 律师红姐教你如何“退一赔三”?

买车时,销售公司未进行车辆的真实检查与验收,却告知车辆无问题,结果消费者购车后发现车内有碎玻璃,与销售公司协商未果提起诉讼,在法庭上,销售公司以不知情,只是疏忽大意,并不存在欺诈进行抗辩?消费者认为销售公司未进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应退还购车款且支付三倍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定了?先说结果: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请。

律师红姐分析:1、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对车辆进行充分检查与验收义务,既无进行检查与验收义务,也隐瞒了对车辆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违反了“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也导致了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构成欺诈。

2、律师红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院认为,因某销售公司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一审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判决某销售公司退还李某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并无不当。

律师红姐认为: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关键要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二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比如故意隐瞒商品缺陷、虚假宣传商品信息等;三是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是判断能否主张“退一赔三”的核心依据。

很多消费者会有疑问:“只有商家故意隐瞒才算欺诈吗?重大过失为什么也会被认定为欺诈?”对此,律师红姐表示,在汽车等专业度较高的消费领域,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作为商品信息的掌握方,负有更高的审查和告知义务。如果经营者因重大过失未发现商品的重要缺陷或瑕疵,且该缺陷或瑕疵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最终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即便其没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意图,也会被认定为欺诈。这一认定标准,既符合《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要求,也能有效督促经营者履行审查义务,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若您正面临类似困扰,可联系律师红组:173 172 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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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销售公司未履行检查义务,能否以疏忽大意抗辩?》
文章来源上海律师网https://www.shanghailushi.com/1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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