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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律咨询:钓友钓鱼时突发疾病死亡,同行钓友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钓鱼这项广受欢迎的户外活动中,偶尔会发生一些令人痛心的事件,比如钓友在钓鱼时突发疾病不幸离世。这时候,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就摆在了大家面前:同行钓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此次钓鱼活动的组织情况。本案涉及的钓鱼活动并没有明确的组织者。三人一同参与的钓鱼活动,具有自发组织、自愿参与以及临时性等显著特征,活动不存在特殊的组织结构。彭军并没有要求其余两人服从所谓的管理,在钓鱼活动过程中,他不享有管理的权利,也未从中获取任何营利。他与其余两人地位平等,彭军并非此次钓鱼活动的组织者,三人之间仅仅是一种结伴同行的关系。其次,从同行者的注意义务角度分析。三人基于对钓鱼的共同爱好而结伴同行,主要目的是相互照应、增进友情交际。彼此之间仅仅存在一般人能够预见的合理注意义务。例如,对于同行者不慎落水、遭遇动物咬伤等显而易见的意外情况,应该承担及时提供帮助的合理注意义务。然而,张小伟是一位无既往病史的中年人,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极短。按照专业医护人员的标准来要求彭军、刘政预见张小伟死亡的可能性并及时作出反应,这显然超出了合理注意义务的限度。在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过错认定方面,不宜对同行人过于苛求,不能随意扩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法定救助义务的范围。毕竟,本案的被告并非专业的医护人员,不具备专业的诊断急救能力。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他们基于道德和情谊采取的救助措施,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常规认知的。同行人之间的互助义务应该从常识性、合理性的角度予以评价,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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