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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咨询:夫妻二人离婚约定将财产归于无债务一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如果夫妻二人离婚约定将财产归于无债务一方,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呢?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下列要件。其一,债务人存在损害债权人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无偿处分(如赠予)、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明知、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这些行为都会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二,债权人需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基础条件,只有债权人拥有合法的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才有权利考虑行使撤销权。

其三,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这是撤销权行使的核心要件,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其财产减少,或者虽然财产减少但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

其四,债权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一时间限制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撤销权诉讼需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不能直接在原债务纠纷案件中主张撤销权,而需要另行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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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上海律师网https://www.shanghailu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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