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担保是一种常见的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方式。那么,执行担保究竟有哪些具体要求呢?执行担保具有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其一,被执行人需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是执行担保的起始步骤,只有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才能启动执行担保程序。例如,被执行人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以争取暂缓执行的机会。其二,被执行人或第三人需向法院提供担保或出具担保书,并书面承诺如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担保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提供财产担保、保证人担保等。担保书则是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作出的书面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其三,申请人需书面同意。执行担保需要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只有申请人书面同意,执行担保才能成立。这是因为执行担保涉及到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执行担保这种方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执行担保人财产。这一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确保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能够通过执行担保人财产来实现债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保证人责任,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申请人恢复执行后,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有权对保证人名下房产查封并评估拍卖,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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