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收到某科技公司录用通知后不提供离职证明,又以“离职后读研”“联系方式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前单位联系方式,导致背调无法完成。法院判决指出:企业要求入职时提交离职证明系合法规避用工风险,劳动者未如实披露劳动关系状态且拒绝配合背调,构成“未满足入职条件”。此案警示劳动者需诚信履约,企业亦需在录用通知中明确“背调配合义务”及“不提供离职证明的后果”。提交离职证明,目的在于保证劳动者入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避免用工风险,背调目的在于了解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及人际关系与工作有关的相关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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