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厂区公告栏张贴的《聘雇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中,未遮蔽员工郑某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家庭住址等核心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涵盖“私人生活安宁”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而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将身份证号、住址等纳入个人信息保护范畴。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对郑某隐私权的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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