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作为某公司登记股东,实为李四代持股权。李四能否以“实际出资人”身份要求查阅公司账簿?
律师解析:
- 显名股东权利基础:张三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公司不得以代持关系拒绝其查账请求;
- 隐名股东权利限制:李四在未完成显名化程序前,原则上不直接享有知情权;
- 例外情形:没有显名前是不能行使知情权,但如果公司明确知道这个隐名股东,并且其他股东也不反对隐名股东行使行使知情权,这种情况下也不能一味地予以否认股东的知情权。
实务操作建议:
隐名股东可通过代持协议约定张三行使权利的范围,并要求张三定期提供财务报告。若计划显名,需尽早启动股权确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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