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刘小姐曾是情侣,王先生母亲对刘小姐颇为喜爱,多次表达要将祖传翠玉镯子赠予她,然而始终未实际交付。后来,刘小姐和王先生因性格不合分手,那么王先生母亲可以撤销赠与吗?
答案是可以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但需特别注意,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也指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法律条文解析来看,在一般赠与情形下,只要财产权利还未实际转移,赠与人就能行使撤销权。就像王先生母亲打算赠与刘小姐祖传玉镯,在玉镯未实际交付给刘小姐时,王先生母亲有权撤销该赠与。不过,要是这份赠与经过公证,或者属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那就不能随意撤销了。
对于实务操作建议,赠与方在做出赠与表示后、实际交付前,要慎重考虑是否撤销赠与,避免因随意撤销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而受赠方若希望确保赠与能实际履行,可与赠与方协商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以此限制赠与方的撤销权。同时,双方在赠与过程中,都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赠与的表示、协商过程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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