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经营站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钢管脚手架分包合同》,约定由建材经营站负责某康养城工程KTV项目的钢管脚手架搭拆等分项工程。工程顺利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建材经营站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761016.92元及工地看管人员工资补偿款27000元。判决生效后,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建材经营站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等多种手段,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但均未发现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意味着,尽管债权人胜诉,却无法实际收回欠款,陷入了典型的“执行难”局面。然而,建材经营站并未放弃,他们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建筑工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任某和章某各认缴出资500万元,但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基于这一发现,建材经营站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任某和章某为被执行人,要求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红姐解析: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原则的适用。简单来说,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即使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法院也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一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法院审查后认为,任某和章某作为公司股东,在法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公司仍无财产清偿到期债务,这完全符合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适用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建材经营站的请求,裁定任某和章某在各自未实缴出资的500万元范围内,对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追偿,打破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传统界限。
上海律师红姐指出,这一判决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债权人保护的强化。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股东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如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不仅可能影响公司信誉,还可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律师红姐提醒,企业主在设立公司时,务必重视出资义务的履行,避免因“空壳公司”问题引发法律风险。同时,债权人在遭遇执行困难时,应积极调查债务人的股东出资情况,及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以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
权威引用与类似案例:强化法律可信度
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并非孤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类似判决。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行为可能导致其个人财产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这进一步印证了本案的法律依据。此外,《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类似原则,即在公司破产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
上海律师红姐分析道,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构成了对“公司面纱”的穿透,旨在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红姐引用自己处理过的多起案件强调,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公司资产状况、股东行为是否诚信等因素。例如,如果股东恶意拖延出资或转移财产,法院更倾向于支持加速到期。反之,如果股东能证明公司仍有偿债能力或有合理理由未出资,则可能免于责任。因此,律师红姐建议债权人在诉讼前收集充分证据,包括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等,以证明股东未出资的事实。
律师红姐对企业和债权人的启示:如何规避风险与维护权益?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几点重要启示。首先,对于企业主而言,务必严格遵守出资承诺。上海律师红姐提醒,注册资本不是“虚设”,股东一旦认缴,就负有实缴义务。如果公司经营困难,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调整资本结构,避免因未出资而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其次,对于债权人,如建材经营站,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调查对方公司的资信状况,包括股东出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要迅速采取法律行动,并在执行阶段主动调查,利用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突破执行瓶颈。
律师红姐还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环境的变化,类似纠纷可能增多。例如,在房地产、建筑工程等行业,由于项目周期长、资金链紧张,更容易出现出资不实问题。因此,律师红姐建议企业主定期审查自身出资情况,债权人则应与专业律师合作,制定全面的风险防控策略。最终,这不仅能保护个人权益,还能促进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
若您正面临类似困扰,可联系律师红组:173 172 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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