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有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自己一直在使用的标识,突然被别人注册成了商标。那么,在先使用的标识被人注册后,还能继续使用吗?本案首次明确商标在先使用权可通过经营实体承继延续,这一判决结果可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重要范本,具有开创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在先使用制度既是对善意的商标在先使用人利益的一种适度维护,也是对既存的商标市场秩序的一种维护。如果不允许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继受人主张在先使用抗辩,那么市场上可能就没有主体愿意继受在先商标使用人的业务,在先商标所积累的经营成果和商誉也只能任由其自行消逝。所以,在先使用标识的权利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要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维护自身的商标使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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