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有时会遇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此时债权人可能会考虑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那么,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究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首先,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是基本前提。这意味着经过法院的调查和执行程序,公司确实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履行其应尽的债务义务。例如,在本案中,B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这就充分说明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其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往往容易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要求股东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责任。如果股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程序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有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比如B公司欠A公司货款,现B公司无力支付,B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提醒广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独立,避免因财产混同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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