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红姐在日常咨询中,经常遇到类似情况:出于亲情或友情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突然被银行起诉,面临巨额债务追偿。
上周就有一位上海客户咨询,称其丈夫为亲戚的商业贷款提供了担保,现在亲戚生意失败跑路,银行要求担保人承担500万元的还款责任。这种案例在日常担保纠纷中并不少见。
01 担保责任的两张面孔,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
担保责任并非单一概念,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责任大小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担保法》的推定规则。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核心区别在于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意味着只要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通常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则常常没有明确约定,因而按照《民法典》规定被视为一般保证。
02 被银行起诉后的应对策略,步步为营妥善处理
一旦被银行起诉作为担保人,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至关重要。第一步是立即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
律师可以帮助您分析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保证类型和责任范围。接下来需要准备并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积极应诉而不是逃避。
按时参加庭审至关重要。在庭审中,您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立场和抗辩理由。如果判决结果不利于您,还可以考虑上诉或与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
在上海某科技公司担保案中,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因“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条款,被银行要求立即代偿8000万元贷款本息。
该案经过浦东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针对“不能偿还”条款认定为一般保证责任,而针对“不能按期偿还”条款则认定为连带责任,判决担保人承担部分责任。
03 担保人免责的法定情形,这些情况可以不担责
法律规定了一些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担保责任也可免除。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保证期间一般由合同约定,未约定的按六个月计算,约定不明的则按二年计算。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尤为常见。
04 提供债务人财产信息,能否解除担保责任?
许多担保人关心:如果向法院或银行提供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是否能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答案是:在一定条件下,确实可能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对于一般保证人来说,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在实践中,担保人发现债务人财产线索后,应通过书面形式及时向法院和银行提供相关信息,并保留证据。这样既能积极履行担保义务,又能为可能的责任免除创造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免责是有条件的:一是财产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二是债权人存在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三是免责范围仅限于该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
05 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代偿后如何挽回损失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这一权利被称为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担保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则受到严格限制。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中,某科技发展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其他担保人安某、郎某、连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就被法院驳回了,原因正是他们之间没有相互追偿的约定,也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捺印。
因此,律师红姐建议:在提供担保时,最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其他担保人明确约定追偿权份额,以降低自身风险。
若您正面临类似困扰,可联系律师红组:173 172 1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