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不得因工作地点变更仲裁”有效吗?“员工不得将公司变更工作地点作为仲裁条件”的条款,因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用人单位义务,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属无效条款。工作地点的变更属劳动合同重大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若企业单方面调岗至异地,员工有权拒绝并申请仲裁。实务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变更合理性”(如通勤时间、薪酬调整)及“员工生活影响”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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