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工伤事故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愿面对却又可能发生的情况。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强制险种,是劳动者在遭遇工伤事故时受法律保障的基础权益。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是一项不容以任何形式规避或变相减轻的法定义务。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会为员工购置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从本质上来说,这种商业保险属于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范畴,与工伤保险分属不同的保障体系。二者互不冲突,也不存在相互替代或抵扣的关系。
这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投保了商业保险,也不能免除其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当员工获得商业保险的赔付后,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权利并不会受到影响,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应得的工伤保险赔偿。就比如郑某的案例,其近亲属即便已经获得了商业保险的赔偿,仍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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